来源:中工网
王莉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设备制造工程师,今年国际三八妇女节这天,单位组织女职工上午学习,并外出看电影,下午放假半天。王莉由于手头的工作比较急,领导让她赶活计,既没有让她看电影,也没有放假。
事后,领导没有给王莉补假,王莉还听说,“三八”妇女节这天,单位也不会给她计算加班费。王莉不解,为何别人能够享受的待遇,她没有享受到,还没有相关的补偿?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认为,国际三八妇女节女性职工放假半天,它的由来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但争议早在二十年前就已经产生,规定女性职工放假,但有的女性职工因为工作原因无法享受这个假期,是属于加班还是正常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费?早在2000年,人社部通过《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进行了答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一般而言,法律部门基本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
现在的难点是,如果三八妇女节这类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纪念日,单位不放假,职工不来上班怎么办?徐仁华认为,职工此举算不算旷工,目前法律界亦有争议。但就用人单位来说,事先预告,让职工周知,这是必须做的一件事。他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必须写明:属于部分公民的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休息,视为旷工,不支付工资,且扣除对应的绩效奖。徐仁华说,如果用人单位尽到了告知义务,还有职工“趟雷区”的话,那就是职工不识时务了。(据《劳动报》报道 文 赵竺安 摄 任晟玮)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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