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春暖花开,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踏青赏花季节,汹涌的人潮即将涌入各大景区。但在欣赏美景的同时,安全问题又因为最近在连云港市调解的一桩案件引发了新一轮关注。
时下户外旅游、登山赏景渐成风尚,而通过社交平台召集的自助团成为人们的休闲新方式,但如果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极易引发法律纠纷。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驴友出游意外身亡赔偿纠纷案,刚刚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为户外出游群体敲响法治警钟,提醒公众尤其是户外运动爱好者,自发组团出游必须守住安全底线,规避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问题。
自组团出游 驴友意外坠亡
2025年10月,李某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召集信息,组织2025年10月21日出发至某名山景区+周边民居三日游活动。王某报名参与,并向李某缴纳活动费用400元。活动期间,李某作为领队发布行程信息。
2025年10月22日,王某在景区步道意外坠崖,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认为:李某作为活动组织者,行程中未紧随团队,未履行安全提示、现场管理、应急救助等义务;事故发生后,李某拒接电话、推诿责任,遂将李某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主张李某支付赔偿款4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向原告家属支付7万元
案件受理后,海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立即组织调解。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明晰组织者的责任边界。
经耐心沟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家属支付70000元,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李某当庭履行付款义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出游守住安全底线
户外出游固然美好,但也存在风险,活动组织者应切实履行风险告知、安全提示、行程管控、装备配备、应急救助等法定义务,提前排查安全隐患,提醒参与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出行参与者应理性评估自身体能与活动风险,做好安全防护,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讯员 史卫平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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