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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责任谁来承担?

文章来源:淮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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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1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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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文明守法 平安回家”。11月30日,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希望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规制和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市民知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发布会上,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共对外公布了4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关于“好意同乘案件中,驾驶员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案情简介: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刘甲驾驶机动车免费搭乘朋友刘乙,因驾驶不当,车辆失控,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刘乙受伤严重。刘乙治疗后将刘甲起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乙虽系免费搭乘,但并不能免除刘甲在驾驶过程中对刘乙应尽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刘甲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刘乙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免费搭乘系乐于助人、乐善好施的民事互助行为,有助于营造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和塑造良好的道德规范,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经综合考量,泉山法院酌定判决刘甲承担75%的赔偿责任。因刘乙系车上乘员,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事故车辆并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刘甲自行负责。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典型意义: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好意同乘”这一互助行为给予肯定。但同时要注意,“好意同乘”并不等同于完全免责,并不免除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义务。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注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购买司机险和乘员险,为车上人员多一份保障。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另据了解,今年以来,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79件,其中判决186件,调解89件,调撤率46.64%。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90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89件。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加强与交通部门、保险行业的多方联动,通过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在线调解等,促进交通事故纠纷低成本、高效率化解。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徐州广电记者:张琼琼 权全tCF新江南网|江南区域知名综合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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