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报全媒体讯 3月31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是我市人大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这次修改涉及《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3件地方性法规。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玲介绍,对我市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上位法进行的,修正原法规中与民法典及相关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涉及民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发现,《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物业服务合同”等规定,《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住宅电梯安装刷卡系统征得业主同意的投票规则”,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一致性修改。另外,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也需要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自2018年3月1日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11月23日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作了修改;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的个别条款与上述上位法出现不一致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刘一珉 刘志军 陈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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