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法治理念扎根人心,苏州广电总台访谈节目《共筑美好生活·苏城议事厅》昨晚(8月12日)关注。

苏州从2018年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市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264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鹤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谁污染、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该制度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旨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核心就是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论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核心是让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或得到等效补偿。也就是说,就算已经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仍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李跃表示,责任具有独立性,彼此不可替代。“打了不罚, 罚了不打” 的逻辑在此并不适用。赔偿义务人若实施同一污染破坏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还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与科技合作处处长张丹表示,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赔偿义务人,可通过参加环保公益活动、维护基地的生态设施、参与巡河护林行动以及开展环保知识的宣传等方式来履行责任。
近年来,苏州已建立健全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有人管、有人查、有人追、有人督。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苏州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绿水青山”正在逐步转化为“金山银山”,也让市民们有了更多高品质的绿色空间。

江苏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环境风险与损害研究所所长、议事观察员章正勇表示,苏州首先下了大力气对高污染企业开展提升整治,坚持该淘汰的淘汰、该提升的提升,同时系统性地推进太湖流域的生态恢复,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在苏州的绿道、公园、慢行系统建设得愈发好。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改善,正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最生动、最温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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