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商报讯 逛商场时,看到款式近乎相似,标价却远低于专柜“品牌同款”的服饰,这类低价“品牌货”背后,可能是侵权假冒商品。最近,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查处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案件。
从上门推销者、火车站进货服装
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事情要从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一件举报线索说起,执法人员收到线索后,依法对位于上城区某商城的服饰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货架上发现标有某知名品牌图形商标的服装共160件。经现场随行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该服饰商行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服饰商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为一家服装店经营者,主要从事服装批发零售等活动。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查证涉案服装进销数据。经查,当事人分别从上门推销人员及某火车站广场处购进标有某知名品牌图形商标的服装289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售出129件,销售总额共计18260元。根据涉案商品售价计算,被扣押的160件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7435元。本案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45695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160件涉案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服饰商行被罚近7万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解读,当事人为经营谋利,购进标有某知名品牌图形商标的假冒侵权商品并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故不再对当事人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160件并罚款68542.5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立足于自身产品品质的改进与服务优化,以自主研发、创新升级等正当途径进行良性竞争赢得市场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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