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上市公司高管避损从事内幕交易的案例,从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敲响法定知情人警钟。
2023年4月27日晚间,F上市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等多份公告,其中包括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等。这些信息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3月25日。
付某时任F上市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18日。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付某控制并操作“梁某”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4日卖出F上市公司股票285200股,成交金额共计1486696元,避损金额487856.07元。付某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被浙江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487856.07元,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近年来,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一直是净化资本市场、打击非法行为的重点。随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改。
为更精准、有力惩治相关犯罪,今年7月27日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改的《解释》与之前有何区别?
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大幅前移是亮点之一。《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新规大幅前移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杜绝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除此以外,本次修改还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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