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2日讯(记者 来逸晨 蒋欣如)时值第30个世界湿地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定于2026年2月2日起施行。这也是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后的首度大规模修订。
这部时隔十余年全面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有了哪些变化?将如何影响公众生活?记者就此专访了浙江省林业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我们常说浙江是“江南水乡”,湿地就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新《条例》里是怎么定义“湿地”的?它距离我们普通人到底有多“近”?
答:是的,湿地距离我们每位城市或农村的居民一点都不遥远。如果说,14年前原《条例》颁布时,湿地还是个新概念,那么在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湿地,早已变得不再陌生。
因此,本次修订首先是对湿地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同时,新《条例》具体列举了浅海水域、沿海滩涂、红树林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内陆滩涂、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地、沼泽草地等13个湿地类型。
用通俗的话来讲,湿地就是那些水陆交融、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湿润地带。作为“湿地大省”,上述13类湿地,浙江都有。俗话说,七山一水两分田,这部法规保护的正是这个“一水”,将近十分之一的省域面积。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拓展了海域湿地的范围,将界定和保护的范围扩大。
湿地,与我们每位公民息息相关,它不仅仅是我们印象中的大型沼泽或滩涂,更包括了我们身边的钱塘江、西湖、东钱湖,家门口的河流,村里的池塘,公园里的水面乃至沿海的滩涂和红树林。人类逐水而居,文明伴水而生,湿地其实就是我们生活环境的底色。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记者:这次修订是2012年后的第一次大修,必然要解决一些现实中的难题。新《条例》主要瞄准了哪些突出问题,又给出了怎样的“解题思路”?
答:本次修订,确实针对几个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开出了明确的法治药方。
首先,理清“糊涂账”,解决“谁都能管、谁都不管”。过去,一些湿地因类型复杂或跨区域,管理职责容易交叉或落空。新《条例》明确了由林业部门牵头,并清晰划分了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部门按湿地类型管理的具体职责,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确保各类湿地“有人管、管得准、管到位”。
其次,是让保护“既抓西瓜,也捡芝麻”。
过去大家的注意力可能更多在大型、重要的湿地上。这次修订特别关注了两种容易被忽视、但又和大家息息相关的湿地。
一是小微湿地,例如我们身边的社区池塘、乡村的蓄水塘这些,新《条例》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它们加强保护,并且鼓励把它们建成郊野公园、科普基地等,实现生态价值转化。
二是滨海湿地和红树林。新《条例》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要求经批准的滨海项目必须同步实施生态修复;明确红树林湿地占用后需落实补种、异地移植措施,确保数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找到“保护”和“享用”的平衡点。
法规不是简单地把湿地封起来。新《条例》的核心思路是划清底线、留出空间、促进共赢。通过科学规划与管理,引导社会在守住生态底线的前提下,友好地享用湿地带来的生态福祉,让保护成果惠及于民。
记者:新《条例》正式实施,大家很关心以后去湿地玩、在湿地边干活,到底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不能为我们划几条清清楚楚的“杠杠”?
答:这正是新《条例》着力增强可操作性的体现,核心就是通过清单化管理,划清行为“红线”、“黄线”和“绿线”。
首先,是绝对不能碰的“红线”(禁止行为)。新《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列出了6类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行为,包括:开垦排干湿地、擅自截断水源;擅自填埋、采砂取土;排放不达标污水、倾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滥采滥捕等。这些是“高压线”,一旦触碰将依法严惩。
其次,是需要严格审批的“黄线”(控制行为)。主要涉及对湿地的占用和可能产生影响的活动。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国家及省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临时占用的,必须严格审批,并采取避让、减缓影响等措施。在湿地内从事种植养殖(第三十四条)或在周边进行建设(第三十五条),也必须严格控制在湿地资源承载力和保护规划允许的范围内,绝不是“想占就能占,想建就能建”。
最后,是受到允许和鼓励的“绿线”(支持行为)。新《条例》第三十三条鼓励开展符合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自然体验、生态教育等活动。湿地周边居民依法合规的生产生活,以及将小微湿地建设成郊野公园、科普基地等,都是受支持的。简单说,就是“破坏的事坚决不能干,利用的事依法合规干,保护的事欢迎大家一起干”。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条例》特别强调了数字化、智能化监管。这对未来的湿地保护意味着什么?新《条例》的施行,普通公众能感受到什么变化?
答:数字化赋能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意味着湿地保护将迈向更精准、更高效的新阶段。
新《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对此作出了制度安排,要求“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生态监测、湿地巡护、智慧监管”,并“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湿地保护数据互联互通、系统集成与业务协同”。
目前,我们正组建全省共享的湿地保护专家库,涵盖林业、自然资源、水利、法律等多领域专业人才,为湿地保护规划、生态修复、利用活动等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持,推动保护工作从“经验型”向“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未来的湿地保护将不再是单纯依靠人力巡查,而是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技术,对湿地水质、植被、鸟类活动等状况进行“全天候、全区域”的实时动态监测。
而这些技术和管理上的升级,最终都将转化为我们每个人能切身感知的“生态福利”。这种感知最生动的体现,就是我们身边的“国际湿地城市”。去年,杭州、温州双双荣膺“国际湿地城市”,这正是长期以来科学保护、系统治理的成果,而新《条例》将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成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它将杭温的成功经验制度化,支持更多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国际湿地城市。这也意味着,全省将有更多城市的湿地网络得到系统性提升。湿地,将真正变为公众融入日常的、可触可感的“诗意栖居”空间,一幅“水光潋滟、鱼跃鸿飞、蒲绿荷香、物丰人欢”的新时代江南水乡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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