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 4 月 30 日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100 米范围内所有区域禁止用火
为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全区森林安全和社会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3月21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防火禁火通告,明确即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100 米范围内所有区域禁止一切用火。
在禁火期限内,禁火区域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对于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重要时段要严格落实重点防火区域设卡管控措施,严禁携带火源、鞭炮等易燃易爆品上山。全区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8969972065(区森防办)、63321201(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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