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
7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
56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制定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政策问答》“
10条”,以清晰直白、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省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宣讲《暂行规定》主要内容,用心守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题一: 《暂行规定》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答: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就适用《暂行规定》。此外,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适用《暂行规定》。
问题二: 超龄劳动者能够享受哪些基本权益?答:《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
4个方面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并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等。工伤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题三: 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依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问题四: 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吗?答:依据《暂行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有需要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身体状况,严格控制加班时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应加班报酬。
问题五: 用人单位支付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有什么硬性要求?答: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严禁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问题六: 超龄劳动者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答:为加强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
2020年,我省先行出台了《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
2020〕
6号,以下简称
6号文),对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作出相应规定。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由国家部门另行制定,在国家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我省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宜暂按照
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规定出台后,将第一时间抓好贯彻落实。
问题七: 超龄劳动者能否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怎么缴?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于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保经办服务。
问题八: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答:分两种情形:如果是《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
4项权益的争议,超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事项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九: 哪些权益受到侵害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江苏有哪些反映渠道?答:如果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侵害其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目前江苏已开通线上线下多种维权渠道,劳动者可通过
12333热线电话、维权二维码、当地劳动保障监察窗口等渠道反映问题,人社部门将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问题十: 在江苏务工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服务?答:超龄劳动者可以同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和档案管理等就业公共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黄红芳 整理自江苏人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