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受伤案件频发,谁来承担责任? 这两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2024-04-19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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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和小区是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然而孩子们生性活泼好动,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受伤事件难免发生,家长因此常与他人产生矛盾。面对此类事件,该如何确定责任方?4月16日,无锡市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两起儿童受伤事件,对儿童安全保护起到警示的作用。

  儿童在校园里意外磕断牙齿 学校是否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2024年某日放学时,12周岁的小美(化名)在无锡某小学教学楼不慎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导致一颗牙齿被磕断。带队老师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后诊断为牙齿折断,唇部挫伤。事发现场没有监控,小美的父母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存在监管不力,故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在庭审中,学校一方则认为,已在小美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2023至2024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也多次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且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文明礼让 有序通行’的字样。”校方代理律师表示,事故发生后,学校根据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小美是意外撞到墙上。所以学校一方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小美摔伤的责任。

  新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美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且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小美受伤时,学校也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而小美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小区玻璃门砸伤儿童致残 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3年2月,年仅3岁的小军(化名)和奶奶从无锡某小区家中下楼去游乐场玩。走到一楼大厅门口时,小军迅速跑在前面,用力外推半开启的玻璃门,不料门铰链松动突然失去平衡,小军奶奶见状冲上去想阻止,但为时已晚,整个玻璃门砸倒在小军身上,小军当场晕厥。随后,小军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出创伤性颅脑损伤,需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小军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经鉴定,其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其后,小军一家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小军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的义务。小军一家认为,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公共设施怠于维护、修理,导致孩子遭受严重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本次事故是小军不当使用玻璃门所致,其监护人没有在身边履行监护义务。

  梁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涉案玻璃门在事故发生前多次有问题,在此次正常推启中失去平衡而倾倒,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已先行垫付医疗费5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还需赔偿小军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9万余元。

  对于监护人是否尽责,办案法官解释说;“监控显示,孩子虽然不是和监护人一起出现,但是孩子并未完全脱离监护人奶奶的视线,当玻璃门砸向孩子时,跟随其后的奶奶迅速出现并帮助孩子的时间只有几秒,所以不能对监护人监护义务过于苛责,孩子本身就是活泼好动的,综合考量下,监护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提醒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物业勿忘保障预防

  新吴区法院旺庄法庭副庭长刘博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再一次提醒学校平日里应常态化加强安全教育,把校园伤害降到最低。

  梁溪区法院员额法官张雯:小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好建筑、娱乐器材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预防,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同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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