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住宅区人防工程新规出台

2024-02-27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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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民生之重。2月26日,记者从宿迁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我市印发《宿迁市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据了解,原《管理规定》于2018年12月出台,已施行5年,对宿迁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宿迁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法规的规定,我市启动了原《管理规定》的立法修订工作。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共27条,主要内容如下:

进一步理顺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工作,配合调解处理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进一步健全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明确了住宅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平时使用人和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住宅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鼓励平时使用人和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公司提升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自身维护能力,或者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平时使用人和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大修资金统筹要求予以配合,并将住宅区人防工程的费用收取和支出情况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

进一步完善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强调要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对平时使用人或者接受平时使用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在住宅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市人防部门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进一步明确了在人防工程内增设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规定在住宅区人防工程内增设充电、消防、技防、供排水等设施设备,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管理规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12月27日公布的《宿迁市住宅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记者 仲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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