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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将“惩恶于已然”与“防患于未然”有机结合,充分展示了国家打击危险作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之决心。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汽油这类危险物品的即在打击之列。近期,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韩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进一步规范南通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消除非法加油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2021年5月1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前往秦灶街道桥东村六组公某某暂住地扑救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火灾系由韩某4月30日夜间驾驶非法储油车至公某某暂住地并销售汽油给公某某,在将汽油输入公某某面包车内的改装油箱时引发。火灾致使两辆汽车均被烧毁,韩某脸部被烧伤;同时,公某某暂住地及旁边的五间民房及房内物品均被烧毁,财产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021年5月3日,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自2021年以来,韩某利用自行改装的面包车非法存储从他人处购买的汽油,通过低价购买高价销售的方式赚取差价获利。
2023年7月1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韩某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油的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黑油车不仅油品来源不明,而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对自己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造成重大威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最终导致害人又害己。警方提醒:经营者应守法安全经营,切莫因一己私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消费者更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勿因小失大,如发现非法贩卖汽油的窝点流动车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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