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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开门下车未留意后方,引发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乘客“开门杀”和网约车平台责任问题给出明确答案。
2024年11月,网约车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在路边停靠后,乘客赵某开门下车时未观察后方路况,致使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张某及车上乘客李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章停车、赵某开门妨碍通行,两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李某无事故责任,但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违法搭载成年人且超速行驶的情形,加重了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
涉事网约车所属平台为某科技公司,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2025年4月,张某、李某将王某、赵某、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期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与驾驶员仅为服务合作关系,已尽到驾驶员准入审核和日常安全培训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王某、赵某按责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关于保险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本案中,司机王某和乘客赵某均属机动车一方,受害人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同时,张某、李某虽无事故责任,但其违法搭载、超速行驶的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外10%的损失,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关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认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负有准入、培训及日常安全管理等义务。本案中,王某违章停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说明平台日常安全监管存在疏漏。此外,平台从每笔订单中收取服务费并抽成,实质享有运营收益,依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应合理分担运营风险,故对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平台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伤者自担10%,剩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某科技公司承担20%,王某和赵某各承担40%。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开门杀”因疏忽大意引发,极易对受害人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害。将司机、乘客均认定为机动车一方,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及时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同时,网约车平台作为经营主体,既对驾驶员的准入、培训、考核及日常安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又从运营中获取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运营风险。在驾驶员因违章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时,平台因管理疏漏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是风险收益对等原则的司法体现,也能倒逼平台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行业运营秩序。
(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于洪康 朱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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