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立法”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力

2024-05-06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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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标志着我市从“立”层面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力。

近年来,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周边城市相比,在基础研究经费投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育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条例(草案)》直面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应用,直至成果转化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原始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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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条例,是我市加快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是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优化创新生态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张立新表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科技创新能力决定未来。推进科技创新立,有助于补齐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短板,激发科技、经济、金融、教育、财政等全要素活力,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瓶颈,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条例(草案)》共11章、66条,从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强化智力支撑和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服务保障等四个方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市科技创新方面的成,固化了探索成果,并针对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进行制度安排,体现了较鲜明的创新导向,将有力保障和促进我市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在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方面,《条例(草案)》对基础研究、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针对我市基础研究投入偏低,特别是高校基础研究力量薄弱、投入不足的现状,《条例(草案)》明确,要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支持高校优化学科建设布局,统筹各类资源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要求加大投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立足于我市保持产业结构优势的前提,《条例(草案)》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对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农业科技、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规范,并将具体职能落实到相关部门,为我市实现重点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和保障。《条例(草案)》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对转化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盘活科技成果存量、实现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具有现实意义。

在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力量,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从制度上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充分释放企业创新活力。针对我市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相对落后的现状,《条例(草案)》突出大平台建设,并结合我市职教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常州科教城等平台载体建设,形成具有常州特色的创新合力。 (下转2版)

(上接1版)同时,《条例(草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在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方面积极探索,推动我市产学研融合机制进一步深化;另外,突出“两湖”创新区、中以创新园、各类高新园区等具有我市特色的科技创新元素,作出具体制度设计和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强化智力支撑和金融支持方面,《条例(草案)》强化人才引育,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并针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缺乏的现状,制定科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育的工作规范,积极探索人才激励机制。《条例(草案)》通过健全覆盖创新创业全周期的金融支持体系,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持与保障。

在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服务保障方面,《条例(草案)》从创造、运用、评议等环节,构建我市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同时,在资金、项目、土地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供治保障。

(芮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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